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9-16 信息来源:残联 点击:685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优先发展;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两个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分类指导,以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托养、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水平明显提高,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低保家庭中无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本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对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并妥善安置。
对0-6岁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自付部分的50%。
将残疾人“温馨安居工程”纳入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同步实施。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建立残疾人补贴制度。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要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建立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实行政府补贴的政策。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岗位补贴。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将重度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和肢体残疾人矫形手术等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将孤独症、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和助听器、假肢、矫形器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对向精神、智力和其它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各级政府给予经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财力变化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对机构托养和居家安养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贫困肢体残疾人假肢装配救助保障制度,为贫困缺肢者免费安装假肢。加强社区康复训练器材和辅助器具的配置、管理、使用和修缮工作。对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实施重度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程。大力开展村(社区)康复服务。按规定将残疾人康复训练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行列,建立相关待遇保障机制。
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5年内市、县(市、区)残联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科,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康复技术研究与指导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对偏远农村地区以补助、校车等方式解决残疾学生的交通问题,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对学前和高中(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规定逐步实施免费教育,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8%以上。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完善特殊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指导教师,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的康复教育工作。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内容。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当年招考计划中要确定专门岗位用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并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制度,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开业。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实施“千名盲人医疗按摩师培养工程”,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针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按摩服务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和承担政府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金融机构要优先向残疾人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和特色,依托龙头经济产业,探索“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选择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扶贫项目,帮扶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巩固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优先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补助范围。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市、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道)、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组织他们从事简单生产劳动,参加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
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扶持县(市、区)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示范机构,镇(街道)、社区要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公益性服务机构要为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落实残疾人托养政府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制度,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的水、电、气、暖费用按居民家庭价格标准同价优惠。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助及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加快残疾人托养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残疾人日常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改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居民社区等场所和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把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无障碍建设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县级电视台、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为残疾人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教育部门要把培养残疾学生的文艺体育技能列入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各级体校要有计划地招收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文化、体育部门要鼓励支持和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体育比赛和交流,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参赛要给予经费支持,并按规定安排奖励经费。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入学、就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鼓励、扶持、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定期举办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书法、摄影等艺术比赛,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及健身路径,便于残疾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八)建立健全残疾人维权服务机制,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投入和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加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考核和工作督导范围,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大事项。各级残联、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支持,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通过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落实到位并规范使用。各级慈善总会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扶残助残项目。
(二)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并完善残疾预防、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医疗康复、残疾人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面向残疾人服务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政策,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志愿助残服务激励机制,培育稳定的专业化助残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扶残助残志愿活动。
(四)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要深入开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理论创新。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加强基层残联机构和队伍建设,将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纳入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行列,享受工资、保险、补贴等相关待遇。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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