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提高残疾人学生入学率,鼓励广大残疾人学生学习成才,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1〕4号)精神,按照“残疾人优先”和“普惠加特惠”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子女,范围为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助学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免费入园,残疾儿童入园年龄可放宽到6周岁,具体标准参照潍财教〔2011〕4号执行。
年龄14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经市残联认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当年累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1000元,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2000元。
(二)义务教育
1、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500元的生活补贴。
(三)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学费1500元。
(四)高等教育
1、大学生(参加统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科生、本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学费4000元。
2、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分别按照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有一次补助机会。
(五)贫困残疾人子女参照残疾人学生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六)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可同时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助学政策。在一个学年内已享受国家其它助学政策的,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差额。
(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教学校学生,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范围内。
三、经费来源
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资金,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中心城区(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补助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它县市补助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发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申请、审批。
(一)申请材料
1、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康复训练发票。
2、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习证明。
3、残疾人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
4、取得成人高考、高等自学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发票。
5、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簿和《残疾人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
(二)申请程序
1、符合助学补助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8月1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和《潍坊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金申请表》。
2、各区残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定补助金额,并将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市残联。
3、市残联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补助标准制定当年度助学补助实施方案,中心城区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资金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发放。
五、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助学补助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发放,并于年度结束前将当年助学金发放情况及花名册上报市残联备案。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鼓励残疾人学习成才的通知》(潍残字【2005】39号)同时废止。
通知公告/Notice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