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现对2016年上半年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16年上半年党费收缴工作。今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委组织部先后对党费收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切实把握政策规定,严格按规定核算每名党员2016年上半年应交纳的党费数额,并教育党员做到自觉、按时、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如实填写《党费交纳证》(尽快到机关工委0432房间领取)。要认真填写《2016上半年在职党员党费收缴台账》(附件1)和《2016上半年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台账》(附件2),报机关工委组织部存档备查。
二、缴费方式。党费缴纳一律采取银行汇款方式,不收取现金。成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组织,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党费要分别缴纳、分别打印银行现金交款单。请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于7月15日前,将党费汇到指定账户,并凭现金交款单到机关工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联系电话:8789211。
缴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潍坊金马支行(阳光大厦东邻)
缴费账号:3700 1678 7080 5014 8932
缴费户名:中共潍坊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三、扎实做好党费收缴检查整改。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组织部潍组通字[2016]22号文件(到协同统一办公平台查阅)要求,安排专人做好本单位各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自查自纠工作,对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建立党费收缴工作台账,要根据每名党员收入情况,认真核算党费交纳基数和应交党费金额,与2008年4月以来党员交纳党费情况逐人进行核查、比对,对应补交的,于2016年10月底前补交到位,并将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综合报告,务于10月底前报机关工委组织部。党费收缴工作台账要经党组织书记签字存档备查。
附件:1、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有关规定
2、2016上半年在职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台账
3、2016上半年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台账
中共潍坊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附件1: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规定要求,党费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规定如下: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物业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加班补贴以及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组织关系转到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时,需同时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严格按照本条规定交纳党费。
5.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6.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党费收缴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仍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7.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员本人申请,支部大会通过,基层党(工)委审批同意后,可以免交或少交党费,基层党(工)委要做好有关材料备案。
8.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附件2:
2016上半年在职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台账
党支部(盖章): 时间: 年 月
序号 |
姓名 |
身份 |
职务
级别 |
纳入党费基
数工资部分 |
扣除部分 |
每月应
交党费
(元) |
每月实
交党费
(元) |
1-6月份
总额 |
||||||||
职务工资 |
级别工资 |
工作性津贴 |
生活性补贴 |
缴纳基数 |
个税 |
养老保险 |
职业年金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
1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1、“身份”栏填写机关、事业、参公管理、工人、企业。
2、“工资情况”栏,机关工作人员填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四栏分别填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3、本党组织共有党员 名,应交党费总额: 元,实际交纳党费总额: 元,有 人少交党费 元。
党组织书记(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3:
2016上半年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离退休党员总数: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职级 |
缴纳基数 |
每月交纳金额 |
1-6月份
交纳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公告/Notice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