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将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潍坊市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及各开发区属企业、民办非企业;驻潍上属用人单位。
二、审核材料:
1、按规定填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和《2017年度拟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表》。
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的上年度(2016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在职残疾职工的上年度(2016年度)养老保险证明(需社保中心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时间:各用人单位务必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到市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年度申报事宜,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审核地点:潍坊市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奎文区文化路2497号),电话:8518015。
各类表格到潍坊市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nctcjjg.com/Item/list.asp?id=65
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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